食品安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10-31 15:04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食品安全安全标准包括以下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三、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预防保健科 梁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