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话你知】第四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2013-11-26 08:07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一)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三)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四)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五)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定点医疗机构自定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医疗单位自制药品费;超出规定零售价格(国家定价的药品)收取的费用、超出规定差率(非国家定价的药品)收取的费用。
(六)按医疗规定患者应出院而拖延出院者(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患者个人责任),从应出院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
(七)参保职工非因急危重症入院等因素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到非定点药品零售单位购药或自行转诊、自找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
(八)参保职工公(工)伤、生育的医疗费用。
(九)国家、自治区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付范围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