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话你知】第五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规定
2013-11-26 09:20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1.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额?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金额,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在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之前(即进入“共付段”之前),个人按规定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金额。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院为700元;二级定点医院600元;一级定点医院3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院为400元;二级定点医院200元;一级定点医院1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几类?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处方的管理规定?
答: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享受哪些待遇?
答:经有关专家确认、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的部分诊断明确并需要门诊长期取药或治疗的疾病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确认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支付慢性病起付标准后,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按比例支付的待遇。
5.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范围有哪些?
答: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病(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甲亢、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市)、结核病活动期(市)、血友病(市)、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市)。
6、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答: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批准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九)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