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血费用报销须知
2012-06-25 17:10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一、《南宁市献血条例》关于用血报销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血站采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照规定给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书。
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可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合计量,限于可供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总量之内。
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本市临床用血的,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在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异地临床用血的,到本市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收费单据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收费单据、指定受益人凭证和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报销用血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
1. 献血者的献血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用血费用发票(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 医保结算单(如已参保);
4. 用血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5. 献血者委托他人来报销的,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献血者的受益人用血,除准备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 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指定受益人凭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指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用血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发票复印件是指:如需要拿发票原件到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等 单位报销住院费用,以上单位收走发票原件后要求他们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发票原件存放单位、血费已报销金额或比例(如果没有报销血费也要写清楚“输血费未予报销”), 写上办理日期,加盖财务公章,这张才是有效发票复印件,可作为报销血费凭证。
三、在宾阳、横县和武鸣三县捐血屋办理用血报销手续的献血者,请提供收款人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姓名及开户行,我们会把报销血款转到此指定账户。
四、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
时 间 |
地 点 |
联系电话 |
市区内 |
周一至周五 行政班时间 |
南宁中心血站 南宁市科园大道18号业务楼一楼 |
2610681 3222977 |
宾阳 |
周一至周六 10:00-16:00 |
宾阳捐血屋 宾阳县都市花园广场旁 |
8246153 |
横县 |
横县捐血屋 横县时尚步行街魁星路入口处 |
7239891 | |
武鸣 |
武鸣捐血屋 武鸣县人民医院旁 |
6215806 |
温馨提示: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在上班时间拨打联系电话咨询。